《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版開始正式將建筑機電設備涵蓋進入抗震設計范疇。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在2001版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的規定,具體體現在:
1.0.2條: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3.7.1條:非結構構件,包括建筑非結構構件和建筑附屬機電設備,自身及其與結構主體的連接,應進行抗震設計。
《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2014,于2014年10月9日發布,于2015.8.1起正式頒布實施,并做了如下強制規定:
1.0.4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地區的建筑機電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5.1.4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
7.4.6設在建筑物屋頂上的共用天線應采取防止因地震導致設備或部件損壞后墜落傷人的安全防護措施。
《建筑機電設備抗震支吊架通用技術條件》CJ/T476-2015,于2015年3月4日發布,將于2015.9.1起正式頒布實施,其對建筑機電抗震支撐的技術規格要求給予了明確規定。
《非結構構件抗震設計規范》JGJ 339-2015將于2015.10.1起正式頒布實施,規范對建筑機電設備抗震設計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該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技術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薄皩︶t院、學校、大型商場、居民住宅小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