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8日司法部發布“關于《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對建設工程的抗震工作的規范化進行意見稿征集,同時進行了說明
施工單位違反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4%罰款;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負責返工、加固,并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設計單位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施工單位未取樣送檢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減震裝置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隔震減震裝置屬于主體結構施工,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PS:抗震支吊架也不知道算不算隔震減震?。?/p>
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顯著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后續使用年限等信息